2009年9月27日 星期日

數位學習與終身學習之間的關係

數位學習時代,數位學習工具只是建構知識體系、增進學習效率的一個學習輔助夥伴,我們強調的仍是學習的本質,不是為了追求數位學習而使用數位學習工具,小弟認為我們可以藉由互動式數位學習工具,像是利用網路同步的教學環境,以文字、影音、圖片雙向內容的分享方式,達到終身學習所要追求學習個體自主性、學習內容多樣性之標的,然而還是要聲明一點,就是數位學習僅是其中一種達成終身學習目的之途逕,並非無所不能的利器。

2009年9月23日 星期三

刑法-未遂類型

犯罪行為人可分成既遂犯和未遂犯,既遂犯是說犯罪行為人其所實施的行為已經結束且發生一定效果的罪犯,而未遂犯則指犯罪行為人已著手於犯罪行為的施行,卻因己意中止、第三者的介入或行為本身性質的關係而無法如願達成符合法定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者。

而未遂犯無法實現其預期的犯罪結果,原因通常有三,第一為「中止未遂」,就是指在實施犯罪之際,因為自己突然心虛或心生恐懼,而避免犯罪結果發生的情形,舉例來說,某甲原本想放火燒屋,但才剛引信燃燒時,就因心生畏懼而打消犯罪念頭,便急忙提水滅火,防止了火災的發生,這便是「中止未遂」的實例說明。

第二為「障礙未遂」,就是指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的過程中,因突發的狀況而導致其犯罪結果無法發生的情形,舉例來說,某甲欲趁夜間闖入某戶民宅偷竊財物,卻在進入屋內行竊時,被民宅內的家人撞見,使其未及犯罪,即匆匆而逃,而這便是「障礙未遂」的具體說明。

最後是「不能未遂」,就是指行為人因行為性質的關係,而不可能造成犯罪結果發生的情形,像某甲為殺其仇人某乙,遂向某丙商借槍枝使用,某丙因為免與某甲產生直接衝突,故將貌似真槍的玩具槍借某甲使用,因槍枝本身屬於玩具槍的性質,故無從使殺人結果發生,故成立「不能未遂」。

2009年9月18日 星期五

活動-2009年9月20日 讓愛轉動整個宇宙

十年前九月二十一日凌晨一點四十七分,一陣天搖地動,不只震毀許多台灣民眾辛苦建立的家園,同時造成無數家庭的破碎,心痛、哀傷的同時,來自各界善心人士的物資與捐款不斷湧進,形成一股「人溺己溺、人飢己飢」相互扶持與互助的社會氛圍,今年,新故鄉文教基金會、點燈文化協會、雲門舞集、中華音樂人交流協會共同主辦「921地震十週年 愛的行動演唱會」,期望藉由這場演唱會,讓大家一起發揮善的力量、愛的行動!

活動名稱:「921地震十週年 愛的行動演唱會」系列之大型演唱會
時間:2009年9月20日七點半到翌日凌晨一點四十七分
地點:埔里鎮紙教堂前青草原
主持人:蔡詩萍、林書煒,郎祖筠,陶曉清
演唱人:蔡琴、林志炫、小娟與山谷裡的居民(北京)、美麗心民謠、黃建為、陳國華、陳樂融、楊培安、符瓊音、四川禹里民族中學羌族的同學與老師們(四川)、于台煙、于冠華、姚黛瑋、謝宇威、曾淑勤、吳楚楚、許景淳、潘安邦、賴佩霞、殷正洋、范宗沛。

2009年9月17日 星期四

法學-涵攝

我國由立法院所制定通過,並經總統公布的,便是俗稱具有形式意義的法律(亦喚制定法),而法律條文因具有規範效力,故亦稱法規範,法規範通常是由兩個部分所構成,第一為法規範要件,其次為法律結果(亦喚結論),有了這兩個部分,便可透過涵攝的過程來加以適用於具體案件後得出結論,但涵攝為何意?

涵攝此一名詞原意為「置於其下」,引申而出的涵義便指「將具體案件置於法規範要件下」,也就是說,當發生一件具體生活事實時,如適用某個法律條文,則將之與法規範構成要件比對,如比對相符,則該具體生活事實便會產生法律條文所規定的結果,此即為涵攝之過程。

舉個例子來說,若今天某甲因某事對某乙懷恨在心,欲致其於死地,而持刀殺乙,致乙流血過多身亡,則依照刑法第兩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殺人者,得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甲持刀殺乙」的行為乃具體生活事實,而法規範要件是「殺人者」,將「甲持刀殺乙」置於「殺人者」之下,經由具體要件和規範構成要件比對之後,符合者,即成立殺人罪的規定,某甲就必須面臨「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律結果了,而中間「甲持刀殺乙」置於「殺人者」之下即是涵攝之意。

刑法-罪刑法定

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則素來是法官審理刑事犯罪案件時所必須依循的準則,罪指稱「犯罪」,意指構成犯罪要件的行為為何,而刑代表「刑罰」,是指犯罪後應受到何種刑罰制裁,因此罪刑法定原則簡單來說就是構成犯罪要件的事實行為應受刑法所明定的刑罰加以制裁之意,若刑法對某項不法行為無法律明文依據,便談不上犯罪,甭提能加以處罰了。

就罪刑法定主義舉例來說,倘若某甲因金錢糾紛,出於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的動機槍殺了某乙,致乙斃命身亡,原則上刑事庭法官便能依據刑法第兩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判處某甲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於最終法官要如何裁定法律制裁效果,則視個別情況斟酌而定,但像某甲明顯是基於直接故意的動機,意圖要致某乙於死地,在符合「有意使其發生者」的情況下,法官理應宣判某甲得處以死刑,而某甲槍殺乙的行為,代表「罪」的部份,至於法官所作成的判決結果則為某甲應受刑罰制裁的「刑」,這兩者因有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無庸置疑乃適用罪刑法定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