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3日 星期一

理性 感性

前天晚上,友人裴勇帥搭車前來埔里,打算利用週休二日的空閒時間,相約一起逍遙舒壓,在出發的前一天深夜,Man’s Talk的對話中,我們聊到愛情這個話題,友人認為愛情的生活像是童話故事般,兩人每天過著快樂自在、甜蜜依偎的日子,沒有爭吵、沒有阻力,屬於天蠍座的他,果然符合非常重感情的特質;至於小弟,則是理性多於感性,因為觀察很多周遭所發生的現象,加上自己一段不堪回首的過去,致使在愛情這個方面,乃是認為愛情的生活需要經過不同面向審視分析,再去評估是否真的可以達成,因為愛情不是兩人你儂我儂就可以的,這個需要建立在一定程度的物質滿足、雙方互相扶持與信任基礎之上,基礎穩固後,雙方才有能力面對來自國家、社會、組織、個人的挑戰,這個部分不同於友人的樂觀主義觀點,小弟是秉持保留態度,話不要說的太早、夢不要想的太美,很多事情是要付諸實行,才能知道的,最後還是要衷心祝福他,早日實現屬於自己理想的愛情世界,加油吧!

2009年11月18日 星期三

對於教育的小小感想

上個禮拜日,台灣大學舉辦81週年校慶活動,媒體關注的,是躋身世界前一百名大學的高等教育學府的學生態度,部分台下的學生在李校長致詞時,或睡覺、或吃早餐,無庸置疑,那些學生的行為就成為記者採訪的對象,的確,他們的行為相當不妥,但是我們可曾想過:「是什麼讓他們變成現在這個樣子?」答案簡單,就是教育!

教育改革,向來強調快樂學習、適性發展,然而,我們真的能夠全面妥善落實嗎?印象中,以結果性評量為功能導向的學習成績、升學率才是真正目的,而快樂學習、適性發展只是淪為一種口號、政策文件或流於形式,學習若要成為一件快樂的事情,政府、社會、學校、家長、教師必須給予充分支持、以身作則才是,但是我們看到的,是政府不瞭解民間教育疾苦、社會菁英主義風氣盛行、學校升學主義作祟、家長的教育觀念難以調整以及教師礙於種種壓力與障礙難以大展伸手,這些對於學生的快樂學習、適性發展是利或弊?既然政府、社會、學校、家長、教師無法全面妥善落實,我們如何要求每一位學生都要表現得體?畢竟,在台灣,既要羊好,又不給羊吃草,各位想想,有可能嗎?

2009年11月13日 星期五

民訴-死亡宣告

死亡,分為真實死亡和死亡宣告,真實死亡等同於自然死亡,像呼吸心跳停止的狀態,而法律上的死亡宣告制度,則是為瞭解失蹤人是否生存,進而確定其身分及財產上權利所為的一種方式,而在向失蹤人住所地法院聲請死亡宣告前,必須經過法院的公示催告程序,由法院命聲請人於一定期間內登載公報或新聞紙後,倘期間內無人陳報失蹤人之生死者,法院便可依程序宣告失蹤人死亡。

舉例來說,八十五歲的林老先生近日離家後便下落不明,家人便尋不著後,林老太太便以利害關係人的身份向林老先生住所地的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而法院在裁定准許後,除將催告事項公告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且要求林老太太須將公示催告的事項刊登在報紙以進行公告(像頭版的尋人啟事),倘期間內有人知曉林老先生的生死狀況,必須向管轄該事件的法院陳報,以掌握失蹤人,若聲請人林老太太否認第三人的陳述,這時法院必須在裁判確定前,停止公示催告程序。

而期間內倘無任何人陳報林老先生的生死狀況,在確定死亡之時後,由法院進行死亡宣告的判決,而判決所需的費用,由林老先生的遺產負擔,若林老先生沒有遺產,死亡宣告費用便由林老太太負擔,如果當初是由檢察官聲請,便由國庫支付費用,死亡宣告一經確定,不問對於何人皆有效力。

2009年11月5日 星期四

民訴-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指債權人就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的一定數量,向債務人為被告時住所地的法院提出聲請,經管轄法院裁定准許後,即可依督促程序將支付命令送達於債務人,債務人如果對於支付命令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有異議,可不附理由,在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法院聲明異議,因為債務人和債權人雙方就支付命令有爭執,因此異議後的支付命令內容於異議範圍內失效,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舉例來說,小明為債權人,而小華為債務人,因小華積欠小明五千元的關係,致使小明向小華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督促程序的書狀,請求法院裁定准許發支付命令,而法院在審查形式要件(如請求標的及其數量)認為完整無誤且有理由,發支付命令予小華後,小華若對於支付命令不服者,可向發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使債權人小明聲請的支付命令為無效,進入訴訟程序(有些案件須先經過調解)。

如果小華住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像美國),或是必須以公示送達的方式發支付命令的話,小明支付命令的聲請便會遭到裁定駁回,因為這種支付命令對於小華是不利的,不利的情形像送到國外曠日費時,假設超過聲明異議的不變期間二十天,屆時再聲明異議,會遭法院駁回,而支付命令一旦確定無異議者,就像確定判決一樣,具有確定力和執行力,小明便能以支付命令的執行名義,請求法院實施強制執行,迫使小華必須履行給付小明五千元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