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7日 星期四

刑法-罪刑法定

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則素來是法官審理刑事犯罪案件時所必須依循的準則,罪指稱「犯罪」,意指構成犯罪要件的行為為何,而刑代表「刑罰」,是指犯罪後應受到何種刑罰制裁,因此罪刑法定原則簡單來說就是構成犯罪要件的事實行為應受刑法所明定的刑罰加以制裁之意,若刑法對某項不法行為無法律明文依據,便談不上犯罪,甭提能加以處罰了。

就罪刑法定主義舉例來說,倘若某甲因金錢糾紛,出於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的動機槍殺了某乙,致乙斃命身亡,原則上刑事庭法官便能依據刑法第兩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判處某甲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於最終法官要如何裁定法律制裁效果,則視個別情況斟酌而定,但像某甲明顯是基於直接故意的動機,意圖要致某乙於死地,在符合「有意使其發生者」的情況下,法官理應宣判某甲得處以死刑,而某甲槍殺乙的行為,代表「罪」的部份,至於法官所作成的判決結果則為某甲應受刑罰制裁的「刑」,這兩者因有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無庸置疑乃適用罪刑法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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