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3日 星期三

刑法-未遂類型

犯罪行為人可分成既遂犯和未遂犯,既遂犯是說犯罪行為人其所實施的行為已經結束且發生一定效果的罪犯,而未遂犯則指犯罪行為人已著手於犯罪行為的施行,卻因己意中止、第三者的介入或行為本身性質的關係而無法如願達成符合法定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者。

而未遂犯無法實現其預期的犯罪結果,原因通常有三,第一為「中止未遂」,就是指在實施犯罪之際,因為自己突然心虛或心生恐懼,而避免犯罪結果發生的情形,舉例來說,某甲原本想放火燒屋,但才剛引信燃燒時,就因心生畏懼而打消犯罪念頭,便急忙提水滅火,防止了火災的發生,這便是「中止未遂」的實例說明。

第二為「障礙未遂」,就是指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的過程中,因突發的狀況而導致其犯罪結果無法發生的情形,舉例來說,某甲欲趁夜間闖入某戶民宅偷竊財物,卻在進入屋內行竊時,被民宅內的家人撞見,使其未及犯罪,即匆匆而逃,而這便是「障礙未遂」的具體說明。

最後是「不能未遂」,就是指行為人因行為性質的關係,而不可能造成犯罪結果發生的情形,像某甲為殺其仇人某乙,遂向某丙商借槍枝使用,某丙因為免與某甲產生直接衝突,故將貌似真槍的玩具槍借某甲使用,因槍枝本身屬於玩具槍的性質,故無從使殺人結果發生,故成立「不能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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