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7日 星期四

法學-涵攝

我國由立法院所制定通過,並經總統公布的,便是俗稱具有形式意義的法律(亦喚制定法),而法律條文因具有規範效力,故亦稱法規範,法規範通常是由兩個部分所構成,第一為法規範要件,其次為法律結果(亦喚結論),有了這兩個部分,便可透過涵攝的過程來加以適用於具體案件後得出結論,但涵攝為何意?

涵攝此一名詞原意為「置於其下」,引申而出的涵義便指「將具體案件置於法規範要件下」,也就是說,當發生一件具體生活事實時,如適用某個法律條文,則將之與法規範構成要件比對,如比對相符,則該具體生活事實便會產生法律條文所規定的結果,此即為涵攝之過程。

舉個例子來說,若今天某甲因某事對某乙懷恨在心,欲致其於死地,而持刀殺乙,致乙流血過多身亡,則依照刑法第兩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殺人者,得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甲持刀殺乙」的行為乃具體生活事實,而法規範要件是「殺人者」,將「甲持刀殺乙」置於「殺人者」之下,經由具體要件和規範構成要件比對之後,符合者,即成立殺人罪的規定,某甲就必須面臨「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律結果了,而中間「甲持刀殺乙」置於「殺人者」之下即是涵攝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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