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3日 星期五

民訴-死亡宣告

死亡,分為真實死亡和死亡宣告,真實死亡等同於自然死亡,像呼吸心跳停止的狀態,而法律上的死亡宣告制度,則是為瞭解失蹤人是否生存,進而確定其身分及財產上權利所為的一種方式,而在向失蹤人住所地法院聲請死亡宣告前,必須經過法院的公示催告程序,由法院命聲請人於一定期間內登載公報或新聞紙後,倘期間內無人陳報失蹤人之生死者,法院便可依程序宣告失蹤人死亡。

舉例來說,八十五歲的林老先生近日離家後便下落不明,家人便尋不著後,林老太太便以利害關係人的身份向林老先生住所地的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而法院在裁定准許後,除將催告事項公告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且要求林老太太須將公示催告的事項刊登在報紙以進行公告(像頭版的尋人啟事),倘期間內有人知曉林老先生的生死狀況,必須向管轄該事件的法院陳報,以掌握失蹤人,若聲請人林老太太否認第三人的陳述,這時法院必須在裁判確定前,停止公示催告程序。

而期間內倘無任何人陳報林老先生的生死狀況,在確定死亡之時後,由法院進行死亡宣告的判決,而判決所需的費用,由林老先生的遺產負擔,若林老先生沒有遺產,死亡宣告費用便由林老太太負擔,如果當初是由檢察官聲請,便由國庫支付費用,死亡宣告一經確定,不問對於何人皆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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