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5日 星期四

民訴-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指債權人就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的一定數量,向債務人為被告時住所地的法院提出聲請,經管轄法院裁定准許後,即可依督促程序將支付命令送達於債務人,債務人如果對於支付命令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有異議,可不附理由,在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法院聲明異議,因為債務人和債權人雙方就支付命令有爭執,因此異議後的支付命令內容於異議範圍內失效,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舉例來說,小明為債權人,而小華為債務人,因小華積欠小明五千元的關係,致使小明向小華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督促程序的書狀,請求法院裁定准許發支付命令,而法院在審查形式要件(如請求標的及其數量)認為完整無誤且有理由,發支付命令予小華後,小華若對於支付命令不服者,可向發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使債權人小明聲請的支付命令為無效,進入訴訟程序(有些案件須先經過調解)。

如果小華住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像美國),或是必須以公示送達的方式發支付命令的話,小明支付命令的聲請便會遭到裁定駁回,因為這種支付命令對於小華是不利的,不利的情形像送到國外曠日費時,假設超過聲明異議的不變期間二十天,屆時再聲明異議,會遭法院駁回,而支付命令一旦確定無異議者,就像確定判決一樣,具有確定力和執行力,小明便能以支付命令的執行名義,請求法院實施強制執行,迫使小華必須履行給付小明五千元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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